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内容有哪些(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内容有哪些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内容有哪些?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提出,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除了要符合对一般食品的各项要求外,还必须标明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合人群、食用方法和推荐用量、储藏方法,功效成份的名称及含量以及有关原料的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功效成分。 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保健食品不标注警示语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

如同烟草标签管理要求烟草企业在烟盒上标注“吸烟有害健康”警示语,还消费者知情权一样,《指南》要求保健食品企业标注警示语,也是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让他们享有知晓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同时,《指南》对保健食品企业提出要求,有利于其强化主体责任,对规范市场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毋庸讳言,《指南》的发布基于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诸多乱象的背景。今年初,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保健食品作为此次集中整治的重点领域之一,长期存在一些违法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诱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其中,一些企业宣称其产品具有防病治病等“疗效”,误导消费者将保健食品当药品,以获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社会关注度最高、民众反映最强烈。

事实上,对于保健食品不得宣称疗效,我国相关法规早有规定。2016年7月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给出了保健食品的明确定义: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其实就是要求企业不得声称疗效。而更早施行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也明确,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尽管有法规要求,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并不严格执行。这一方面是因为现行的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仅要求在标签上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没有具体规定声明标注的位置和大小。一些企业常把声明标注在不显眼的位置,且使用很小的字体,很难引起消费者注意,造成消费者被忽悠、被欺骗;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企业商家有违规行为,现行法规也缺少清晰严厉的惩处措施对其进行规制,导致一些企业不惧法规,甚至无视监管。

显然,《指南》发布后,保健食品企业想在产品包装标签上玩文字游戏就难了。不过,要想从根本上治理保健食品乱象,仅对保健食品标注警示语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其他配套措施跟进才行。这其中就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罚责,让法规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在司法实践上,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认定也应坚持从严原则。比如,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宣称疗效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依药品相关法规对其定性论罪。要知道,商家宣称保健食品有某种疗效而实际却不具疗效,那么消费者购买使用时可能会延误病人治疗,加重病情,甚至会产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若对这种行为只依相关保健食品或食品安全的法规治罪,则处罚(一般只适用行政处罚)较轻,这显然不能罚当其罪,也难以产生警示作用,无法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保健食品行业治乱,发布《指南》只是一个开始,之后更为完善的法规相信还会接续出台,而由乱趋治的过程,我们相信会越来越短。

保健品最明显的标识?

1、获批产品外包装标注国食健字字样,为天蓝色,呈帽形,俗称蓝帽。

2、在保健食品领域,蓝帽就是通行证,象征着质量过硬。正规的保健食品都会在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有天蓝色、形如“帽子”标志,下方标注出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3、蓝帽指的是获得保健品批文的保健食品,获得批文以后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刷保健品批文标志的蓝帽标签。

标准规定,保健食品应有与功能作用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其最低含量。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作了哪些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保健食品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标识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标识,是指用以表达产品和企业基本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总称,如说明书、标签、标志等。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销售包装上的用于识别保健食品特征、功能以及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由保健食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制作的单独存在的、进一步解释说明产品信息的材料。 保健食品标志,是指统一的依附于产品并足以与其他食品相区分的符号。

  第四条 [监管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导全国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体责任]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保健食品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进口的保健食品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标识的内容要求

  第六条 [内容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使用信息、贮存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容易理解。

  第七条 [企业信息] 标识的企业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联系方式;

  (二)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及联系方式、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联系方式除标注地址外,还应当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四)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产品信息] 标识的产品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

  (一)产品名称,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应当是产品独有的、表明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名称。通用名应当采用主要功能性原料命名或其他方式命名。属性名应当采用产品剂型或食品属性命名;

  (二)原料和辅料,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内容与顺序分别列出全部原料和辅料名称。原批准证书内容未包括全部原辅料名称的,应当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分别列出原料和辅料;

  (三)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应当按照批准内容标注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名称、规定单位质量或体积产品中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

  (四)保健功能,应当采用规范的功能名称;

  (五)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

  (六)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备案登记号,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上载明的批准文号或备案时获得的登记号;

  (七)产品规格和净含量,产品规格为最小制剂单位质量或体积,净含量为销售包装中所含产品质量或者体积;

  (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经辐照的保健食品或使用了经辐照原辅料的,应当标示“本产品经辐照”或者“XX原料经辐照”内容;

  (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标示 “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保健功能项中标示“补充XX营养素”;

  (十一)使用了转基因原料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 [使用信息] 标识的使用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二)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三)注意事项;

  (四)“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备案产品还应当标示“本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价”。

  第十条 [贮存信息] 标识的贮存信息应当包括贮藏温度、湿度等贮藏条件、方法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 保健食品标识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二条 [说明书标签内容要求] 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十三条 [一致性要求]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与批准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主动变更]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上市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的监测,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等标识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被动变更] 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新出现的食品安全情况、技术标准规范的改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可以要求企业修改保健食品标识内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办理标识内容变更的注册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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