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管理十条规定(爆破安全管理十条规定内容)

爆破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

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

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作业应由负责人负责,统一指挥,大爆破施工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建立由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家、防护人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团队。

(2)爆破施工前,应根据施工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冲击波、防飞石、防噪)和具体施工方法。

(3)炮击眼前应详细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工具,清除危险石、垃圾、积雪,按要求选择炮位、炮方向和立足点,立足坡口和作业困难场所时,可设置作业吊架和临时脚手架,工具应放置在适当场所,不得随意放置,高空眼作业时,禁止工具和钻杆从上往下投掷。

(4)睁开眼睛时,胸部以下的蜡棒和眼睛必须保持在直线上。

(5)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场所,禁止在爆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6)明确雷管内的垃圾时,禁止用手挖、嘴吹、硬物插入雷管。

(7)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查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药物无关的人员应在药物安装前撤离药物安装区。

(8)临时装药前可将爆破物料运送到工作场所,存放在指定场所,随行,禁止边注意,边装药边炮击,爆破后剩余物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9)严禁使用金属器具加药,加药工具应为木、竹制品,加药前应明确炮眼内的垃圾和积水,药物应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蜡棒)挤压。

(10)雾、暴雨、雷天气和夜晚,不得露天装药和爆破。

(11)爆破指挥官应联系所有防护人员和联系方式,确认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再发出点炮信号。

(12)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官发出的信号,按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原则,按顺序点炮。

(13)爆炸后,确认炮区炮击全部响起后或最后炮击响起后20分钟,爆炸人员可进入炮区,检查盲炮、危险石是否执行,进行处理。

(14)对于爆破后产生的盲炮,必须由爆破者和有经验的盲炮处理者专门处理,排除盲炮时,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盲炮点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周围5米内禁止无关人员行走。

(15)处理盲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出导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用水冲洗炮眼,或与盲炮距离40cm以上(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开眼药引爆。

(16)盲炮处理完毕后,应仔细检查,仔细处理剩余未爆炸的爆破材料,确认盲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撤出警戒标志,可在附近进行新作业。

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是哪个?求全称,我知道的就GB6722-86?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前 言 本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替代《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本标准与 GB6722-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补充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爆破工程分级标准; ——修改和补充了爆破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强调了爆破安全评估、监理的必要性; ——补充完善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规定; ——强调了起爆网路的设计和试爆的要求; ——补充了拆除爆破预处理的规定; ——补充和完善了特种爆破的内容; ——完善了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控制标准; ——补充了现场混装设备安全操作要求; ——删除了被淘汰的爆破器材品种、爆破方法和爆破工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722-2003 ——GB6722-86

爆破规范?

1)爆破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严禁吸烟、嬉闹,不准穿化纤衣服、穿短裤、穿拖鞋、穿凉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班前(班前4小时内)、班中饮酒。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所有施工管理人员、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在安全教育中要体现安全法制教育。

3)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齐全、完整,具有针对性、适宜性、可操作性,并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书面记录。

4)施工现场要按照安全设计要求布置合理,重要安全部位和安全风险高的地段按规范要求设置硬性围挡或拉安全绳等安全防护,并设置警示标志标牌。

5)装药区和炸药临时存放区应拉安全绳、设置警示标志标牌,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区。

6)严禁在爆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或生火取暖;严禁在爆区内拨打、接听电话或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等。

7)在装药过程中,严禁施工机械进入装药警戒区进行钻孔作业(包括补孔)。

8)爆破时,应将爆破安全距离内所有人员、设备撤出安全距离外,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撤出的,应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需业主协调的,及时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起爆。

9)严禁在夜晚、大雾、雷电、冰雹、大雨等恶劣天气下进行爆破作业;如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出现雷电、冰雹、大雨等天气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到安全距离外;待天气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10)对在施工区域发现安全隐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需业主解决的,应立即书面报告业主。

11)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12)爆破作业结束,如有剩余的爆破器材,爆破员应将如数退回配送单位,并及时、如实填写爆破器材使用、退库记录

最新版煤矿井下爆破安全距离规定?

爆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薄煤层或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25米。

②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30米。

③工作面有夹矸或开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应根据夹矸出现长度,影响范围,其爆破安全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另行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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