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有哪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

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丁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周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

二、职责

2.1装备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备验和发放工作,建正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

2.2保供中心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修理(保养)、改造,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

2.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3.1采购特种设各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3.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3.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过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4.1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式工作由装备部进行安全资格验证。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部门,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保工作。

4.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由装备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后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

4.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检查并掌握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4.4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装备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4.5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生产部向技术部提出申请,由技术部及时组织安装,装备部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5.1各职能部门、作业区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2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3各作业区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作业区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5.4每年12月组织各作业区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按时上报装备部。

5.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5.5.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装备部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锅炉、压力容器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5.5.2特种没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装备部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牌照交还装备部。

六、定期检验

6.l装备部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6.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的,由设备部或作业区进行整改,装备部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6.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七、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7.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的向装备部、安全部报告。

7.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由装备部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填报《事故调查报告表》。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8.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各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8.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由装备部组织,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学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九、考核

9.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9.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釆购管理制度应为,

1,必须有特种设备釆购理由,确实生产工作需要,有上级部门和领导同意批文。

2,所采购的设备经过预算审核批准后,经费已下拨到位。

3,由有专业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釆购小组负责釆购。

4,所采购设备厂家和供货方,应有相关资质和质量信誉保证。

5,,采购项目和人员需向有关部门上报。如是出国人员,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备。

6,采购结束后,应将过程和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特种设备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检查管理办法应是这样的:

1,设备周围应有警示标志说明。

2,设备周围应设有安全棚屋和围护栏杆保护,

3,设备出入口应有人值守或特别管理,闲人免进。

4,设备现场应有明显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警示、从业人员。

5,有关部门应定时或不定时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电梯特种设备管理条例?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真实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即时应答、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

(六)巡视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七)对配置的备用电源定期进行维护;

(八)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规范保管厅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

(九)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全国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返回顶部